上海高管因婚姻状况变更未报备遭解雇 法院立判非法解除


近日,一位名叫小杜的上海公司高管因一件意想不到的原因被公司解雇——他在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未主动报备自己的离婚情况。这件事情迅速成为热门话题,所以的网友表示震惊。

小杜曾于2017年加入该上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并在数年后晋升为高层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新进、职位变动或婚姻状况有变化时需主动报备相关亲属或特殊利益关系的变更。规章中特别指出,未及时报备导致亲属性质变化的,将被视为严重违规,企业可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小杜在2020年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但在签约时申报的婚姻状况为“已婚”。然而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得知,小杜自2017年12月便已离婚,却从未向公司主动申报。

基于此,公司在2021年1月20日向小杜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小杜对此无法接受,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非法,便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索要赔偿金、年终奖等相关费用。

经过仲裁机构的裁决,公司被要求支付给小杜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公司对此结果不满,于是将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小杜虽未按规定报备婚姻状况,但离婚的事实并未导致与工作相关的利益冲突,甚至可能减少了与公司业务的利益纠纷。因此,裁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支持小杜的索赔请求。至于公司对小杜2019年11月工资差额的经济处罚,法院认为应属正常的企业管理范畴,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对于工资差额部分不予支持。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持续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维持原判。根据最终判决,小杜获赔偿金而无需承担未报备引起的后果。

这一事件一方面凸显了劳动者和企业在应遵守劳动合同中条款上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引起了社会对于企业管理规章是否与员工个人隐私权相冲突的讨论。对于今后的企业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此案无疑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